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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破!在铁证面前,最终承认其2021年9月14日在兰溪并未到浦江… 世界球精选
来源: 悦浦江      时间:2023-06-19 20:24:45

来源:诗画浦江app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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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根本不在现场,却有相关采样监测数据,还出具了《检测报告》,如此“诡异”的一幕,出现浦江县某化妆品公司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日前,金华市生态环境浦江分局在“绿剑2023”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中查处了这起在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案件,相关机构和人员被严惩。

案情回顾

01

【线索排查】

2023年3月31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信息系统”对近期公开的企业自验项目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金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年产120万件化妆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存在无专家组现场签字,验收监测报告表中没有明确编制单位等异常情况。遂第一时间指派辖区执法人员前往企业调查,确认该公司委托义乌市浙江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环境技术公司”),而“环境技术公司”因无建设项目验收监测能力,将“化妆品公司”项目验收监测业务转包杭州市临平区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以下简称“检测公司”)。“环境技术公司”自身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制及备案和组织验收专家评审两项工作。同时“环境技术公司”为图方便授意“检测公司”销售员肖某为其编制“报告表”。

0

2

【初现端倪】

这些情况看似是企业委托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正常流程,但是执法人员还是从中发现了一些端倪:

一是服务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化妆品公司”委托“环境技术公司”开展验收的总价为人民币2万元,“环境技术公司”转包“检测公司”开展验收监测的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相关费用都明显低于市场价。

二是配套治污设施现场情况与验收结论不一致。“化妆品公司”《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载明“化妆品公司”投混料打粉、筛粉、压粉粉尘经收集后经布袋除尘+旋风除尘处理后高空排放;熔料、灌装车间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引至35m高空 排放。但现场实际情况为:投混料打粉、筛粉、压粉粉尘收集后经旋风除尘设施处理即排放,没有布袋除尘设施;熔料车间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

三是根据“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春叙述,验收监测采样仅仅进行了几个小时,而《检测报告》中采样时间为两天。

由此,执法人员初步判定“环境技术公司”“检测公司”具有在提供相关生态环境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重大嫌疑。

03

【陷入僵局

因涉案企业、人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浦江分局第一时间成立了由执法骨干、监测骨干组成的专案组,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判。研判认为,该案查处应该区别以往“顺藤摸瓜”逐个调查取证的办法,而要反其道而行之,从末端查起。

经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接,两地启动联合办案机制。2023年4月6日,浦江分局会同临平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检测公司”进行联合检查。

到达“检测公司”后,一组人员对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进行审查;一组人员对采样、检测仪器进行现场取证;一组人员对“检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涉及相关检测报告采样、送样、检测分析、报告审核人员进行了固定。

执法人员调取采样设备使用记录

至下午三点左右,各组都取得进展。梳理研判后发现“检测公司”存在:颗粒物项目原始记录中没有现场空白样、噪声检测背景检测、噪声检测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不一致、废气颗粒物和废水悬浮物称重在前烘干在后、2021年9月14日的12份颗粒物和9月15日12份颗粒物的采样时间间隔都为15分钟整等问题。基本可以断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执法人员查阅原始记录

但是在对“检测公司”总经理赵某辉、销售业务员肖某、销售员俞某、采样人员张某梁进行询问时,4人均仅承认在工作中存在疏漏,而没有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案件调查一时陷入僵局。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04

【峰回路转】

资料分析组的人员在一份“华标检测公司”的报销单上发现了突破口。该份报销单系采样人员张某梁填写的《出差旅费报销单》,显示张某梁2021年9月14日从临平至金华兰溪出差,9月15日从兰溪到浦江开展业务,并附有9月14日其在兰溪住宿的发票和9月15日在浦江住宿的发票。

但是对比原始采样记录表发现,张某梁在“化妆品公司”最早一份验收监测采样记录为2021年9月14日上午9点12分。

从书面证据上看,张某梁在2021年9月14日、15日两天的行动轨迹为:临平—兰溪—浦江—兰溪(住夜)—浦江(住夜)—临平,可以说与常理相悖。

在铁证面前,张某梁辩无可辩,最终承认其2021年9月14日在金华市兰溪市并未到浦江,相关采样记录均系伪造。案件就此告破。

05

【真相大白】

在查实“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后,执法人员马不停蹄,按计划开展对“环境技术公司”的调查。并最终查实,2021年12月4日“环境技术公司”邀请了3名专家及“检测公司”等相关人员对“化妆品公司”年产120万件化妆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评审。现场验收过程中专家发现现场环境保护设施配套情况与环评要求不符,与已形成“报告表”(初稿)内容不符,故未签署验收意见。之后“环境技术公司”未就“报告表”予以修改,仍授意肖某将“报告表”在互联网进行公示,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至此,涉及“化妆品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弄虚作假一案,涉案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均被查清。2023年6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没收“环境技术公司”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没收“检测公司”违法所得0.6万元,并处罚款11万元;涉案人员肖某、张某梁等均被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放管服”改革以来,竣工验收由排污单位自主进行,相关的环保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但今年来发现部分排污单位和服务机构,在验收过程中“打擦边球”“弄虚作假”的情况时有发生。须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是对项目治污能力的一次全面评估,直接关系到后续污染物排放能否稳定达标,是有效保障项目周边自然、人居环境的重要一环。“放管”绝不等于“放任”,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履职,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法律链接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 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 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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